普及金融知识,防范金融风险,共建小康社会
——2019年“金融知识普及月 金融知识进万家 争做理性投资者 争做金融好网民”活动启动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金融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金融需求,根据《关于开展2019年“金融知识普及月 金融知识进万家 争做理性投资者 争做金融好网民”活动的通知》(银办发[2019]154号)文件指示,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积极响应号召,开展2019年“金融知识普及月 金融知识进万家 争做理性投资者 争做金融好网民”活动,持续推动金融消费者教育和金融知识普及工作,提高保险消费者防范风险和正确使用保险服务的意识。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积极筹备和开展相关活动。本次活动主题为面向保险从业人员和保险消费者以及广大网民,开展保险金融知识和风险防范意识普及宣传,强化保险销售人员诚信销售和合规经营意识,引导保险消费者理性选择保险产品和服务,提升识别非法金融活动和风险能力,树立正确的保险消费观和风险防范意识。本次活动的系列口号为:
普及金融知识,防范金融风险,共建小康社会
保持冷静 珍惜幸福 远离非法集资
诚信保险保障 共享美好生活
提升金融素养 争做金融好网民
下文我们将对非法集资知识进行介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
非法集资行为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即: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非法集资不可持续,犯罪分子通过欺骗手段聚集资金后,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者很难收回资金,此外,非法集资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极易引发社会风险。
提醒广大消费者,如遇以下情形向公众集资的,务必提高警惕:
(1)以“看广告、赚外快”“消费返利”为幌子的;
(2)以境外投资股权、期权、外汇、贵金属等为幌子的;
(3)以投资养老产业可获高额回报或“免费”养老、“以房”养老等为幌子的;
(4)以私募入股、合伙办企业为幌子,但不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的;
(5)以投资虚拟货币、区块链等为幌子的;
(6)以“扶贫”“互助”“慈善”“影视文化”等为幌子的;
(7)在街头、商场、超市等发放投资理财等内容广告传单的;
(8)以组织考察、旅游、讲座等方式招揽老年群众的;
(9)“投资、理财”公司、网站及服务器在境外的;
(9)要求以现金方式或向个人账户、境外账户缴纳投资款的。
此外,在购买保险产品时,不相信高息“保险”,不被小礼品打动,不接收“先返息”之类的诱饵,不随意泄露个人信息;不相信任何以保险公司资金运用、项目投资和购买股份等为名目并承诺高额利息或回报的借款行为;不与保险从业人员个人签订投资理财协议,不接收保险营销员个人出具的任何收据、欠条。消费过程中要尽量做到“三查、两配合”,即通过保险公司网站、客服电话或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网站查人员、查产品、查单证,配合做好转账缴费、配合做好回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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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属于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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